企业如何合法“挖人”
时间:
2018-07-17 16:36
分类:
劳动法苑
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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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:
某青岛人才公司目前遇到一件比较棘手的事:我们打算从同行伙伴(非直接竞争)挖一个人,此人非常希望加盟,但是
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,目前他只是口头提出辞职,但无奈对方不肯放。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?如果劳动合
同未写明违约责任的,候选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,是不是即使对方坚持不放,我们也可以录用(包括签订合同、缴纳各
项保险)?如果明确写明违约责任的,候选人及我们该如何应对?
【回复】
现代社会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,企业的;挖人;现象和员工的跳槽现象也屡见不鲜。但;以法律为准绳;应该是企业减
少用工风险,免除不必要损失应该遵循的原则。 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
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提出的程序要求和条件要求。因此,如果贵公司的候选
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中,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,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候,只
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,并不需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。 但要注意30日的期限是强制规定的,贵公司不能马上录用
,应当在30日期满后采取录用手续。否则,该候选人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
:;用人单位招收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《违反
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
造成经济损失的,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,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
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。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:(一)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
经济损失;(二)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
动者,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,就应当承担责任。一旦该候选人在没有解除原劳动关系时被贵公司录用,并且给原公
司造成了经济损失,贵公司的用人成本就会大大上升。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,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
合同的约定,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白沟人才网(www.bgrcw.com)
某青岛人才公司目前遇到一件比较棘手的事:我们打算从同行伙伴(非直接竞争)挖一个人,此人非常希望加盟,但是
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,目前他只是口头提出辞职,但无奈对方不肯放。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?如果劳动合
同未写明违约责任的,候选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,是不是即使对方坚持不放,我们也可以录用(包括签订合同、缴纳各
项保险)?如果明确写明违约责任的,候选人及我们该如何应对?
【回复】
现代社会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,企业的;挖人;现象和员工的跳槽现象也屡见不鲜。但;以法律为准绳;应该是企业减
少用工风险,免除不必要损失应该遵循的原则。 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
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提出的程序要求和条件要求。因此,如果贵公司的候选
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中,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,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候,只
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,并不需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。 但要注意30日的期限是强制规定的,贵公司不能马上录用
,应当在30日期满后采取录用手续。否则,该候选人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
:;用人单位招收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《违反
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
造成经济损失的,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,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
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。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:(一)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
经济损失;(二)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
动者,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,就应当承担责任。一旦该候选人在没有解除原劳动关系时被贵公司录用,并且给原公
司造成了经济损失,贵公司的用人成本就会大大上升。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,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
合同的约定,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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