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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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苑
案情简介:
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,是B公司的老员工之一,基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,持有了B公司1.8%的原始股。B公司在
设立时就对股权激励方式预留了空间,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,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是作为股东的必要条件之一,终
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。一段时间后某天,A忽然提出辞职,但在离职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
续。在A离职后,B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,A的代理人虽然投了反对票,但仍有2/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了新的
《股权管理办法》,管理办法其中规定: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则丧失持股资格,所持股份应当
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;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,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,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
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。
A对此非常不满,起诉至南京鼓楼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《股权管理办法》无效。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,但
判决中区分了《股权管理办法》的效力范围,即认为强制转让条款对所有股东有效,而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仅对投同
意票的股东有效。B公司随后依据该管理办法,要求A按照《股权管理办法》规定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1.8%的股
份转让给公司。A拒绝向B公司转让股权,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讼,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A离职后到现在的公司分
红和利息损失。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:虽然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行使会受限于公司的意思,但是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
自益权仍应遵循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则,公司无权在未与A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转让股东股权,A也不会
因离职而丧失股东资格。而鉴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式并未达成一致,因此,法院最终判决A依然为B公
司股东,B公司仍需向A支付拖欠分红及相应利息。
律师分析:
在最近一年来,律师接到了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提出的有关股权激励的咨询。这是个很好的趋势,意味着现在年
轻创业团队开始意识到,在企业初创期间,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创业一段时间后表现出色的核心员工,与直接加薪
相比更能达到双赢的,是给出一定的股权,分享其所对应的未来更具想象空间的资本收益,毕竟,初创企业的薪水再
高,也高不过成熟的行业巨无霸们。但在具体操作上最严峻的问题是,股权是激励在职员工的,万一小伙伴要走,给
出去的股权怎么办?南京法院的这个判决极具代表性,非常完美地回答了这个问题:1.小伙伴们之间互相拟定的有关
股权处置的问题,只要不违法,就是有效的;2.有效的约定未见得一定能执行,如果不具备可执行性,那这个约定依
然是一纸空文。
律师建议:
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,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,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,宜细不宜粗
。越早约定,约定得越细,则覆盖的人员越多,执行性越强。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,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
股权变动的情况,区分员工被动离职、主动离职、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,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,这才能确保你们激
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。
白沟人才网(www.bgrcw.com)
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,是B公司的老员工之一,基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,持有了B公司1.8%的原始股。B公司在
设立时就对股权激励方式预留了空间,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,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是作为股东的必要条件之一,终
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。一段时间后某天,A忽然提出辞职,但在离职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
续。在A离职后,B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,A的代理人虽然投了反对票,但仍有2/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了新的
《股权管理办法》,管理办法其中规定: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则丧失持股资格,所持股份应当
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;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,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,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
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。
A对此非常不满,起诉至南京鼓楼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《股权管理办法》无效。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,但
判决中区分了《股权管理办法》的效力范围,即认为强制转让条款对所有股东有效,而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仅对投同
意票的股东有效。B公司随后依据该管理办法,要求A按照《股权管理办法》规定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1.8%的股
份转让给公司。A拒绝向B公司转让股权,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讼,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A离职后到现在的公司分
红和利息损失。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:虽然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行使会受限于公司的意思,但是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
自益权仍应遵循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则,公司无权在未与A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转让股东股权,A也不会
因离职而丧失股东资格。而鉴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式并未达成一致,因此,法院最终判决A依然为B公
司股东,B公司仍需向A支付拖欠分红及相应利息。
律师分析:
在最近一年来,律师接到了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提出的有关股权激励的咨询。这是个很好的趋势,意味着现在年
轻创业团队开始意识到,在企业初创期间,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创业一段时间后表现出色的核心员工,与直接加薪
相比更能达到双赢的,是给出一定的股权,分享其所对应的未来更具想象空间的资本收益,毕竟,初创企业的薪水再
高,也高不过成熟的行业巨无霸们。但在具体操作上最严峻的问题是,股权是激励在职员工的,万一小伙伴要走,给
出去的股权怎么办?南京法院的这个判决极具代表性,非常完美地回答了这个问题:1.小伙伴们之间互相拟定的有关
股权处置的问题,只要不违法,就是有效的;2.有效的约定未见得一定能执行,如果不具备可执行性,那这个约定依
然是一纸空文。
律师建议:
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,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,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,宜细不宜粗
。越早约定,约定得越细,则覆盖的人员越多,执行性越强。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,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
股权变动的情况,区分员工被动离职、主动离职、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,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,这才能确保你们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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